2018年梧州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
法律规定
关于产检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具体规定如下: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常规计算
企业管理无规矩不成方圆,虽说产检假是遵医嘱,但是一般情况下,最好还是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样在遇到产检假期的时候可以有据可依。
可是这个依据并不好找,小编翻了国家层面的、地方层面发现只有个别地区对产检假做了了规定。
如《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定为十一次,每次半天,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因此小编建议可以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做如下规定:
怀孕第1-7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产检假,但其中2天包括在预产假的15天中。
这样的频次安排比较符合正常情况的产检频次,针对特殊情况的女职工企业可根据医嘱酌情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