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邵阳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
女职工怀孕后,首先会遇到的一项假期就是产前检查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这一规定对于女职工参加产前检查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上述规定仅是原则性地规定。而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何确定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这是其面临的现实问题。此处主要涉及到以下三个问题:
一、产前检查的时间范围
关于产前检查的时间,法律上的界定其实包括“检查时间”和“路途时间”,这增加了用人单位管理的难度。
除了女职工在医院的实际“检查时间”应当计入劳动时间外,其从医院前往单位的路途时间也需要计入劳动时间,上述时间均应支付正常工作的工资。所以,此时就另有一个计算合理的“路途时间”的问题。
二、产前检查的次数
在整个孕期,女职工需要进行多少次产前检查。根据中华医学会围产分会制定的指南要求,推荐无妊娠合并症者妊娠10周进行首次产检,整个孕期需要进行7次规范化产检,分别是在16、18-20、28、34、36、41周;对于既往未生育过者,还应在25、31、40周分别增加1次,共计10次。低危孕妇产前检查的次数,整个孕期7-8次较为合理。高危孕妇产前检查的次数增多,具体情况根据病情不同个体差异有很大。
目前,在国家法律层面上,没有一个统一的关于次数标准的规定,更多还是由地方性的法规参考中华医学会围产分会的指导而采用原则性加特殊性条款的方式进行细化相关的内容。如《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的通知》的附件《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明确提及产前检查的项目;第二条规定,《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常规项目指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备查项目指协议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具体情况建议检查的项目。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增加项目,但不得删减。但上述仅规定检查项目却没有明确规定产前检查的次数。
在此问题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附件1:深圳市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一览表)的规定值得借鉴参考。该实施办法对于产检项目的内容、产检项目的常规项目的检查次数和检查孕周、备查项目均有明确的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