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条件和要求规定

国家政策2018-07-06李天扬老师

一、受理范围
   省直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含高等学校)下属的在穗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以及省教育研究院、省教育技术中心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或教研、电化教育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且聘用在相应职称层级的人员。
   二、申报评审条件
   按照《实施方案》及所附《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简称《评价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现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时间自首次起聘时间累计计算。申报人学历、资历、业绩等计算截止至2016年8月31日。其中,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条件,评委会不作统一要求,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教师队伍建设需要作出具体要求。


   三、推荐评审程序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所附《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简称《评审办法》,附件2)规定程序,在相应教师岗位的空缺数内,向评委会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人选。
   (二)评委会依据《实施方案》及《评审办法》组织开展评审。对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的人员,评委会将按单位组织说课评课或讲课评课考核,并将在专业(学科)组评审时组织面试答辩,答辩具体要求另文通知,答辩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职称申报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申报人员须客观、如实填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凡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受理评审,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无单位核实盖章确认真实性的佐证材料,以及无相应佐证材料的资格、经历(资历)、业绩、论文、课题和评价意见等均视为无效材料(申报人提交材料有关要求,详见附件1)。
   (二)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评前公示制度。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应在本单位内显著位置公示7天以上,所在单位应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连同申报人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
   各单位可统一报送本单位所有申报人员的评前公示情况。公示期间凡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三)申报人要按照“在职在岗”要求,申报相应的系列和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职称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职称。目前不是在教师岗位、没有从事教育教学或教研、电化教育等工作的人员,不得申报教师职称。
   (四)根据《关于做好2006年度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6〕122号),具有博士学位直接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发表论著等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的方为有效。
   (五)申报人提交材料时,须一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材料。
   五、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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