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医疗保险如何报销的呢?小编整理详情如下:
报销条件
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数较少的用人单位(10人以下)及其职工以及个人单独参保的人员,从缴费之日起的6个月内,可以使用其个人医疗账户支付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医疗账户不足支付的部分,人全部由个人自付。6个月的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待遇。
报销材料
住院:医保证历、医保卡、费用收据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和出院记录的原件或复印件;
门诊:参保人的《医保证》、医保卡、完整的急诊观察病历、门诊发票。
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选择上述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300元;
报销比例:
1、3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
2、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补偿60%;
3、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补偿80%;
4、30000元以上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补偿90%。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1、普通门诊: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40%;
2、特殊门诊: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
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报销比例:
超过本人年工资总额5%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1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8%;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负担2%。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报销比例:
收费在300元以上(含300元)的特种检查、治疗、其费用个人负担20%(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及当年职工年工资总额5%比例自付的费用不予相抵),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80%;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和离休人员,个人负担10%,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