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扶贫开发重点扶持县是我国扶贫开发区域瞄准的重要手段之一。1986年,我国第一次确定了331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此后进行过三次调整。
1994年,颁布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对贫困县进行了一次调整。按照199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700元的县一律退出,低于400元的县全部纳入的方法,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592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
2001年,颁布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进行第二次调整,贫困县改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将东部33个重点县指标全部调到中西部,东部不再确定国家级重点县。同时,西藏自治区作为特殊扶持区域,整体享受重点县待遇,不占重点县指标。全国共有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2011年,颁布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县进行第三次调整。本次调整的最大特点是权力下放到省,允许各省根据实际情况,按“高出低进,出一进一,严格程序,总量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这次调整,原重点县共调出38个,原非重点县调进38个,全国重点县总数仍为592个。
2011年,我国还确定了680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将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作为扶贫开发的主战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举措。全国共划分出11个连片特困地区,加上已经实施特殊扶持政策的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共14个片区。进入以上14个片区的县共有680个,称为连片特困地区县,其中属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有44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