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老年人高龄补贴政策,黑龙江老年人补贴政策发放标准

国家政策2018-08-18王华老师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加快推进覆盖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解决我省老年人特别是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贫困老人的基本生活问题,逐步实现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两项制度有效对接,使老年福利由补缺型发展为普惠型,努力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经省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在我省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

截至2009年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为524万人,占全省总人口数的13.7%,其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数为40.39万人。老年人口呈加速增长态势,老年人口的年龄结构渐趋高龄化,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等社会问题日益显现。建立高龄津贴制度,是实现我省社会福利制度由补缺型向普惠型发展,临时性、不确定救济向常态化、制度性保障转变的重要举措。由政府财政给予高龄老人特别是高龄老人中的贫困老人适当的生活补助,是我省缓解养老矛盾的现实之需。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生活质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深入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的决定》(黑发〔2010〕11号)精神,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进我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实现我省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由补缺型向普惠型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充分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相适应的高龄津贴制度。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高龄津贴保障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保障资金由省级和县级财政按照不同资金渠道分级负担。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确定保障对象,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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