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4日
四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政府负责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受市政府委托,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开发区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委托范围、事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铁东区政府和铁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建局为本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设立的四平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助房屋征收部门开展房屋征收方案的拟定,被征收房屋情况的调查登记、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的协商、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