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细化完善省内差旅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行[2015]180号)的要求,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14]19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上限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省级党政机关赴省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出差住宿费上限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件1)。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有关标准可在财政部网站和“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
二、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细化完善省内差旅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行[2015]180号)要求,综合考虑我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情况,调整省级党政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上限标准(详见附件2)。
驻贵阳市区以外的省直党政机关仍执行驻地差旅费制度规定的住宿费标准。
三、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住宿(不分房型),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制度。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的其他事项,仍按《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14]19号)执行。
附件:1.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附件1
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