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10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11个城市省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厅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
对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二、省直机关人员(含哈外省直机关人员)到省会城市、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按照《黑龙江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执行;到其他地区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仍按黑财行〔2014〕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省直机关人员(含哈外省直机关人员)6月至8月到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行署(加格达奇区)、黑河市、嘉荫县、漠河县、抚远县出差的,住宿费标准试行上浮20%比例,上浮后住宿费标准为:省级900元/人天,厅级540元/人天,其他人员360元/人天。
四、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六、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