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国家政策2018-07-29李天扬老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仅限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适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之外的其它用途。

第四条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邯郸市主城区房屋拆迁估价和补偿安置。主城区以外的房屋拆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一般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六条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公益事业用房和租赁房屋的拆迁除外)。

第七条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应当参照同区位、同结构、同类型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状况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第八条拆迁住宅楼房按建筑面积1:1进行补偿安置,住宅平房按建筑面积1:1.6进行补偿安置,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1进行补偿安置。

第九条被拆迁房屋划分为四个类别、十个等级(见附件一),按等级及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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