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国家政策2018-06-30李一老师

湖北十堰市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新《土地管理法》提出的:实行耕地占一补一,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强化十堰市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立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是实施耕地开发,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措施,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都要建立"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征收,保证耕地开发项目的实施。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开发专项管理资金的协调、划转和监督。

第三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耕地开垦费、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净收益的30%、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组成。

第四条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按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此三项费用是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对收入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其收入金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计划、规定用途和进度从财政专户划付到土地管理部门开设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收到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时应在"拨入专款"会计科目中核算,使用时应在"专款支出"会计科目中核算。

第五条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的征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刷的"湖北省耕地开发专用收费票据",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六条存量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入库后,财政部门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有关清算单据,及时把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出让、转让、租赁、入股、场地使用费)的30%划拨到土地管理部门开设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当地留成部分(上缴中央财政30%、省20%、当地50%)缴入财政后,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每季度拨付到土地管理部门开设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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