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近日制定并下发了《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法人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和个人消费者给予专项资金的补贴,中央和省、市、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1申请财政补贴消费者应具备3个条件
根据《办法》,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法人消费者向工商登记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个人消费者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消费者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购买的产品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二是购车发票开具后三个月内在省内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三是法人消费者应在省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个人消费者应有省内常住户口。
值得一提的是,消费者申请补助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法人消费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经销商出具的符合补贴要求的证明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个人消费者需提供购买者个人身份证件、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经销商出具的符合补贴要求的证明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2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车辆售价的50%
财政补贴标准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执行,其中: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35%补贴,市(州)、县(市、区)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补贴。补贴标准随中央补助退坡政策按年度调整。市(州)与所辖县(市、区)的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中央和省、市、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办法》规定,各市(州)、县(市、区)对上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消费者,将追回补助资金,并纳入企业和个人诚信记录。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骗取、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等部门对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