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的生效影响担保合同生效
《物权法》第172条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因此,贷款合同无效将导致贷款担保合同无效。虽然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后半句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根据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大多将这种独立于主合同效力的担保限制适用于国际经济活动,在国内担保活动中坚持"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二、担保人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或权限
缺乏主体资格主要是发生在企事业单位借款人没有取得相应主体资格的情形,如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超过有效期。此外,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不可以担当保证人的范围:
(一)国家机关(《担保法》第8条)
原则上不可以;
例外: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转贷的可以。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公益类法人一般不可以(《担保法》第9条);
例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当保证人。
(三)企业法人之职能部门
绝对不可以担当保证人,因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四)企业法人之分支机构
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有效(《担保法》第10条第2款);
法人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有效(《担保法解释》第17条第2款);
无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担保法》第29条)。
三、担保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
(一)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还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即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