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经济补偿方案》已经市十四届政府2015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日
福州市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经济补偿方案
为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区机动车污染综合整治等五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4〕13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区域实施及宣传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4〕119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4〕6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为减少我市污染物排放,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实现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目标。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2005年底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黄标车”。
二、补贴政策
自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即第一阶段由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第二阶段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第三阶段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将符合本方案规定的车辆交售给我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车主,按照交售车型、交售时间、车辆注册时间的不同,分别给予车主8000元—30000元的提前淘汰报废财政补贴。
其中,在第一阶段交售的按基准补贴标准110%执行,在第二阶段交售的按基准补贴标准执行,在第三阶段交售的按基准补贴标准90%执行。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符合本方案规定的营运车辆未在第一阶段交售的,不予补贴。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和其他报废汽车补贴政策的车主,不再享受福州市提前淘汰报废补贴。
三、补贴范围
“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住所在五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的个人和单位提前淘汰报废(不包括转出)定期参加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并已经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发给提前淘汰政府补贴。本市公交车、各级行政事业等财政供养单位(含在榕中央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的淘汰,不享受政府补贴。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应当强制报废、有排气污染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以及补偿方案实施后转出或转入市区的车辆,不予补贴。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照车型、注册时间、淘汰时间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车辆提前淘汰的认定标准:报废时,其实际使用年限应距离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含一年)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提前淘汰车辆的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主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以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黄标车”信息录入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时间为准。
基准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