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黄标车淘汰报废补贴政策,葫芦岛市黄标车限行区域

国家政策2018-07-26王华老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

葫芦岛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确保完成淘汰黄标车任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鼓励、部门协作、市场引导”的原则,加强部门协调,严格落实责任,对黄标车辆采取提前报废、限制使用、强化监管等综合性措施,确保完成淘汰黄标车任务,促进大气质量改善。

二、工作目标

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蓝天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36号)要求,到2015年年底,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建立黄标车信息数据库。由市环保局负责建立我市“黄标车”管理数据库,市公安局按季度向市环保局通报我市车辆(包括新注册、转入、转出、注销车辆)的车型、注册登记日期、燃油类型、发动机型号、车辆状态等详细信息,市交通局定期向市环保局通报我市营运车辆的车型、注册登记日期、燃油类型、车辆状态等详细信息要建档保存,并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严格控制黄标车进入我市。市公安局严格执行新车、转入车辆排放控制标准,对未达到现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和转入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提高“二手车”交易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黄标车”转入。(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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