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保障民生,明确责任,确保落实”的基本原则,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保障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一)保障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海南省户籍;
2.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文件(取得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当年颁发的《村医执业证书》或2005年全国统一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能提供当年被村委会、卫生院选用的有关证明材料;
3.在海南的村卫生室受聘执业年限累计10年以上且现已离岗;
4.从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年龄已达到60周岁的在岗村医,若其能够在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离岗手续,视同为离岗村医,可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待遇。其他在岗村医不在本次保障范围内。
(二)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的,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离开岗位的。
三、政策措施
(一)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健在的乡村医生按1500元(100元/年×15年)的标准补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体方法如下:
1.乡村医生未参加我省任何社会保险的,由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补助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
2.乡村医生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直接将补助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
3.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时,乡村医生尚未达到60周岁的,待其达到60周岁后按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享受养老金;已达到60周岁的,从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养老金。
(二)发放生活补助。按照每人每月补助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尚未达到60周岁的,待其达到60周岁时开始发放;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已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发放,以前年度的不再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