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法婚假规定

国家政策2018-06-01王华老师

2016年2月23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条例修正案草案在再生育的条件;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的天数,以及生育假和配偶陪产假期间的薪酬如何发放等社会关注的热点方面均做了修改和完善。

2016年上海劳动法婚假规定

婚假、生育假取代晚婚、晚育假

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再鼓励晚婚晚育,根据上海市民政局2015年发布的报告,2014年上海男女的初婚年龄分别为30.11岁和28.14岁,已经远远超过国家之前规定的晚婚年龄。市卫计委副主任邬惊雷表示,在晚婚人群占多数的情况下,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同时晚育假30天的规定也调整为生育假30天。将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后,支付生育津贴所需的资金是否会出现缺口?市卫计委副主任邬惊雷表示,新政策出台后,支付生育生活津贴所需的资金将出现较大幅度增长,对此,将保持资金渠道不变,即仍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如果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将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程序进行弥补。

此外,随着上海重组家庭的增加,针对重组家庭的生育愿望,《条例修正案》草案也做了详细规定。并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将配偶的陪产假由原先的3天增加为10天。

依据新通过的条例修正案,上海市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子女;

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过子女;

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过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市政府已制定“二孩”政策实施方案

伴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出台,本市育龄妇女的生育水平是否会出现大幅波动?本市的产科、儿科医疗服务以及教育资源的配置是否能满足生育增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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