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合同约定刘某月工资为1350元(当地最低工资)。工作了4个月,刘某发现单位代扣代缴社保费后实领金额830.7元,明显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为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在要求公司补发无果的情况下,刘某于2014年6月1日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补足未达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2077.2元。经仲裁委审理查明:刘某实领金额830.7元属实,其原因是a公司扣除代扣代缴了刘某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保费519.3元造成的。据此,仲裁委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依法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评析:《最低工资规定》第6条明确指出,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据此,最低工资标准里考虑了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一因素。因此,最低工资标准是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后,劳动者实际领取的工资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