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员进了不想出或不敢出,到能进能出;从游离于全省4000多万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参保人之外,到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涉及25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湖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万众瞩目中走来了,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在建立——
他们的养老钱,也将这样发
——聚焦湖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湖南日报记者刘银艳
一张图看懂湖南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改革时间:2014年10月1日起
改革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机关(单位)
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
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金从哪里来?
单位与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费:
按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
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由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缴费:
“300%封顶、60%托底”:个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来源:单位与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费:
按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8%的比例缴纳。
个人缴费:
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
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商业保险契约领取待遇;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按月领取待遇,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不再建立职业年金。
养老保险关系怎么转移接续:
参保人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