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8年4月28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四章 职责与保障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各方配合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区范围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相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单位员工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