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相关内容

规章制度2018-08-20王新老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省临床用药质量控制中心在省卫生厅领导下,负责全省处方管理的培训、指导、调研工作。各市(州)成立临床用药质量控制协作组,在省卫生厅、市(州)卫生局的领导下,协助省临床用药质量控制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管理的培训、指导、调研工作。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为方便管理,对自愿在医疗机构药房取药的非处方药,仍宜凭医师处方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全省的处方格式由省卫生厅统一制定(门诊处方格式见附件1,病室处方格式参照执行)。

手写处方的颜色:

(一)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二)急诊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三)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计算机开具、打印的处方格式要求同手写处方。有条件的,打印处方颜色应同手写处方保持一致;没有条件的,在打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同时,还要求相应的手写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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