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规章制度2018-07-10三水老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宿州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宿州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的性质和不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别墅除外)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和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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