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最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规章制度2018-08-19王华老师

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5〕1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5〕31号)、《浙江省农业厅等7部门关于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浙农经发〔2015〕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费用补助。

第三条补助资金原则上以国土资源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国土“二调”)公布的农村集体耕地面积等因素为基础计算安排。根据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中央财政按照10元/亩的补助标准实行定额补助。省财政对所有涉农县(市、区)予以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转移支付一类一档地区10元/亩、一类二档地区9元/亩、一类三档地区8元/亩,其中文成县、兰溪市、普陀区、江山市、莲都区、景宁县等6个整体推进试点县(市、区)再增加5元/亩;转移支付二类地区3元/亩,其中临安市、平湖市、德清县、柯桥区、温岭市等5个整体推进试点县(市、区)再增加2元/亩。

第四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省对各县(市、区)包干使用。中央、省补助资金与地方安排的资金由县级实行统筹使用管理。中央、省财政按照国土“二调”农村集体耕地面积等因素安排的补助资金于2018年底前分年下达,以后不再安排补助资金。各地在2018年底前因未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形成的资金缺口,由各地自行解决。

第五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应充分利用国土“二调”、省测绘局遥感影像等成果数据,避免重复测量测绘,降低工作成本。

第六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面积计划和补助资金申请,同时抄送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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