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解决原辞退民办教师历史
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精神,妥善解决我省原辞退民办教师的社会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琼府办〔1997〕117号)规定,在1992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录用或备案或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书(非代课教师任用证),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民办教师,不含因刑事犯罪或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民办教师。
二、政策措施?
(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对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健在的原辞退民办教师,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即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每年100元缴15年的额度),由政府提供参保缴费补贴,帮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如下:?
1.未参加我省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居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补助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
2.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保经办机构直接将补贴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
3.补贴资金划入个人账户时,尚未达到60周岁的,待其达到60周岁后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月享受养老金;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从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增发养老金。?
(二)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原辞退民办教师达到60周岁后,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健在的,根据教龄长短,按照每任教1年补助30元的标准计算,按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不满1年的按1年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