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生育津贴和工资差额怎么计算,可否同时享受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有何异同?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能否兼得?
产假工资,严格地说是计划时代的称谓,那时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也由所在单位支付,统称为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是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后,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生育津贴低于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怎么处理?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那是不是生育津贴的标准就等同于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呢?
按照《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每月的全部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所以,理论上,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应等同于其休产假前上班的正常工资标准。然而,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很多采用最低缴费基数,或考虑操作方便,采用高于最低基数的平均缴费基数。因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实际拿到的就是按照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测算出的生育津贴,有些会高于职工产前工资标准,但普遍的情况是,生育津贴会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由于法律把生育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休产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的月工资标准,实际上是侵害了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照《社会保险法》等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各地法律法规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作了保护性的规定,如,《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6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也就是说,生育女职工在产假前的工资和生育津贴二者之间,享受数额较高的待遇,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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