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凭居民户口簿(换领身份证也可凭损坏或者有效期满的身份证)或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等其他可以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到现居住地就近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办理。
事项名称:居民身份证办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申请条件: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以申领、换领、补领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身份证。
办理材料: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携带《居民户口簿》,换领的还需携带原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须在监护人带领下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简称“二代证”),申领人应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以下证明证件:
(一)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二)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仅限首次换领“二代证”)。
(三)申领人本人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拍摄“二代证”数码照片或交验本人近期正面一寸“二代证”标准彩色照片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