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有关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直至追究责任。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
第四条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五条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将法官、检察官调离:
(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二)因干部培养需要,按规定实行干部交流的;
(三)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
(四)受到免职、降级等处分,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
(五)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将法官、检察官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法院、检察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六)按规定应当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