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也将此作为立法的重点领域。2009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湖北省科技进步条例》、《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对我省科技创新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文件,使全省创新创业法规政策环境不断优化,各项工作取得明显进步。但同时,自主创新中科技资源分散、创新主体活跃度不高、科技成果转化还不理想等共性问题在我省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2013年底,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将制定《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作为“建立健全创新驱动发展体制机制”的首要任务,要求通过立法深化改革,释放创新活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湖北”战略提供法制保障。2015年3月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对统筹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出部署。因此,制定实施《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领域发展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上半年,在省人大常委会周洪宇副主任的带领下,省科技厅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先后赴十余个省市开展《条例(草案)》起草的调研工作,并组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有关专家组成专班开展前期研究。2015年初,省科技厅根据立法前期研究成果,多次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并征求市州科技局、科研机构、高校及部分企业意见,起草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并于今年5月报送省政府审议。省政府法制办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并与省科技厅反复研究、修改。8月31日,《条例(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