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送审稿

规章制度2018-07-12李天扬老师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健全市场监管制度,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会组织、个人依法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职权法定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依据法定程序实施市场监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四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协同共治原则】行政机关、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应当开展协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市场主体责任自负原则】市场主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自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承担经营活动产生的责任。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七条【各级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管活动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统筹和协调机制,监督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场监管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及年度考核体系,定期组织对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监督考核。

第八条【监管权责清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依法及时调整市场监管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监管职责划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改革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科学调整和界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及许可事项的监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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