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规章制度2018-07-11李一老师

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医发〔200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部属、部管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

卫生部

中医药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

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外科专业;

3、妇产科专业;

4、儿科专业;

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7、精神卫生专业;

8、职业病专业;

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全科医学专业;

12、急救医学专业;

13、康复医学专业;

14、预防保健专业;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

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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