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洗钱法》的立法宗旨
(一)预防洗钱活动
反洗钱法律制度可分为刑事打击和预防、监控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洗钱活动的刑事打击主要体现为《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定,以《刑法》为依据,通过刑事侦查和刑事诉讼程序,追究洗钱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是以客户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和记录保存等制度为核心内容,通过反洗钱资金监测实现其目标。《反洗钱法》着力于建立我国反洗钱预防、监控法律制度,属于行政法律制度的范畴。
(二)维护金融秩序
我国对洗钱的防范工作起步于金融业。2003年初,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反洗钱三个规章,首先在银行业领域开展了反洗钱工作,对建立金融业反洗钱制度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中国人民银行法》进一步规定人民银行指导、部署金融业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将预防、监控洗钱的领域扩大到所有金融业。《反洗钱法》确认了打击洗钱活动对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的重要意义,将维护金融秩序作为其宗旨之一。
(三)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反洗钱法》通过建立对洗钱活动的预防监控机制,增加了犯罪分子洗钱的难度,减少了犯罪分子享用犯罪所得的空间,从而达到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的作用。另外,人民银行等部门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和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可以发现犯罪线索,为侦查机关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提供支持,从而威慑犯罪分子,产生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的作用。同时,打击洗钱犯罪是遏制其上游犯罪的关键环节,是切断或限制犯罪集团的资金来源、削弱或控制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
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增加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将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通过这两个条款的修改,将所有清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都纳入了刑事打击的范围。这就对反洗钱资金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在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方面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