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地方立法条例全文

规章制度2018-07-06王新老师

六盘水市地方立法条例

(2016年2月21日六盘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备案审查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二)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点;

(三)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四)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第四条明确的事项范围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下列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需要作具体规定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地方制定的;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需要先行制定的;

(四)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的。

第六条涉及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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