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规章制度2018-07-04王华老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推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影响,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教育和影响。

第四条【基本原则】家庭教育遵循家庭主体、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政府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主体责任】父母是家庭教育的主体,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人,享有家庭教育的权利,承担家庭教育义务。

第六条【社会责任】推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是政府、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家庭教育发展提供支持。

第七条【政府责任】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工作机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妇联负责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民政、卫生和计生、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农业、扶贫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相关工作。

第九条每年5月15日为本市家庭教育日。

第二章家庭实施

第十条【互教互育】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培育家庭文化,传承良好家风,构建平等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十一条【教育方式】家庭成员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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