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内容

规章制度2018-07-01王新老师

中共中央政治局日前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条例在“七一”前夕获审通过,再亮全面从严治党利器,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从年初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提出研究制定问责条例,到今天落地,仅仅用了半年时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时不我待,是屏息聚力的时刻,正如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的:只要各级领导干部心系使命、扛起责任,就没有过不去的坎。有人形象地说:“一把手”的“一”,立起来是标杆,横下去是扁担。身为领导干部,就要既为表率、又敢担当。

干部不作为,就是横在前进路上的一道“坎”。问责条例重点针对的,正是干部的“不作为”。问责制度实行多年,但存在碎片化现象。有权威人士指出,现行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问责相关的多达119部,表述不一,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这次,问责从规定上升为条例,从分散走向权威,聚焦干部“不作为”,必将使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问责制的实行,曾经给民众带来极大鼓舞,人们也寄予厚望。但实行多年,效果并不理想。以笔者观察,存在着“三多三少”现象:被动问责多,主动问责少。一个问题出现了,有领导批示,有上级督办,这样的问题问责多、问责快,其他问题就少问责、不问责;直接责任问责多,领导责任问责少。一般来说,主要领导不会受到调查,更不会承担责任;干部个体问责多,组织主体问责少。即使是集体作出的决定,出了问题也只追究个体责任,让某个个人“背黑锅”,对此,众人心知肚明,皆予以通融。因此,当问责的板子打下去时,不是真正打在责任人的屁股上,而是打在了板凳上。

笔者曾经参与问责的相关事务。一批干部出事了、犯案了,当然要追究责任。但检查原始记录,这些干部的提拔是走了程序的,考察是认真的,任用也是集体讨论的。笔者只能如实陈述,似乎人人有责任,但谁的责也问不了。实际上,即使走了程序,如果质量不到位,是否也是一种“不作为”?有的干部犯案潜伏期那么长,甚至“带病提拔”,相关组织是不是失责?为什么出现这种现象?因为问责利器并没有好好用起来,不痛不痒、高举轻落、意思意思,成本如此之低,干部的责任意识就无法形成,只要权力、不担责任的现象也就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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