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将对一些食品安全新情况予以规范。目前,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已起草完毕,7月12日前向市民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互动交流-立法意见征集”栏目留言;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或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20500442@qq.com。
食品无“四证”禁入市场开办者负连带责任
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条例》规定,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不得使用转基因原料,应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及召回制度。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地理标志等质量标志、许可标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中首次加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包括批发市场开办者,对市场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职责,如未履行管理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管理中,市场要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场经营者档案,记录入场经营者相关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经营者停止经营后六个月。而食用农产品要进入市场销售,则要查验产地证明;检验(检测)合格报告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购货凭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或者地理标志产品证书复印件。未提供有效证明的食用农产品,未经现场检测合格,不得进入市场交易。此外,禁止生乳直接进入消费市场。
小摊贩建档中小学百米内不得划食品摊区
黑龙江省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小作坊应办理工商登记并依法取得小作坊生产核准证,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标注核准证编号和专用标识。小作坊食品要建出厂检验制度,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条例》对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食品小经营者提出了十四条规定,除卫生条件、原料用水安全等,还包括禁止制售生鲜乳、不得经营生食类和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不得从事网络经营。违反禁止生产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等物品外,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核准证。
食品摊贩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和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幼儿园、中小学校园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区。食品摊区管理单位要对食品摊贩备案信息登记建档,而经营中则要求商贩携带、公示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及健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