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修订实施及核心精神是什么

规章制度2018-06-24李一老师

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1月1日起实施。至此,历时3年多的《条例》修订划上了圆满句号。3年多来,在省安全监管局党组正确领导和省安全监管局全局上下的共同努力,在党组书记、局长黄晗带领下,笔者有幸参与全程起草、协调研究、实践锤炼,略尽绵薄之力,将广东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省安全监管局党组的指示要求以及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经验,凝聚黄晗局长大量心智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者的聪明智慧以及广大安全生产立法工作者的经验体会,上升为广东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对广东省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而言,《条例》被社会各界一致认为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既是广东省改革开放以来安全生产发展30多年实践总结和全行业智慧的结晶,也是继承创新、承前启后、推动未来广东省安全生产发展具有新格局、新标尺、新起点的良法善治的制度。如何理解这种里程碑意义,应《广东安全生产》杂志社之约,笔者谈一些体会和认识,与广大读者交流,祈请指正。

一、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开门立法的良好典范

(一)与时俱进开展法规修订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

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是全国首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安全主任的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与修订。《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实施,对加强广东省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份、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变为国有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而且,由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松驰,甚至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混乱。主要表现在:一是安全事故总量依然较大,安全生产监管的一些瓶颈问题亟待解决。二是广东省作为全国第一经济强省,安全生产工作摊子大,任务重,重点行业和领域潜伏的隐患问题仍然很多。三是一些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不稳定,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反弹现象严重。四是安全发展的理念不牢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安全保障作用依然不强,安全责任往往表现为缺位、失位、错位。五是近10年来国家出台50多部法规、规章和政策,尤其是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等重大决策部署尚未以法为强制力予以强制实施,影响了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对安全生产法治精神也是莫大挑战。这种状况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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