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物管条例7月1日起实施

规章制度2018-06-21李一老师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南京市30年立法史上首部由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民生类法规。记者昨天获悉,房产、建设、环保等多个部门将在小区内公布联系人,直接受理相关投诉。

一、小区内公共收益、代收代缴费用等信息定期公布


根据条例,我市将建立实名投诉登记受理制度,房产、建设、规划、民政、城管、公安、质监、物价、人防、环保等部门要在住宅小区内公布本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直接受理小区内相关投诉,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建立行政综合执法体系,有效减少小区内的矛盾纠纷,维护广大业主利益。

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收益、代收代缴费用等信息实行定期公布,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形成公开、透明的业主监督机制。

二、应急使用维修资金,两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小区内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业主居住生活的紧急情况时,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可以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应急使用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快速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证住宅区内出现的紧急情况得到及时妥善维修。

条例要求建设单位按一定比例交纳物业保修金,在交存期内建设单位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维修费用在保修金中列支。这项制度强化了建设单位对房屋质量的保修责任,为解决房屋质量问题提供了途径。

此外,条例还创设公共服务保障制度,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而采取断电断水的简单方式,侵害已交费用户的权益;对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三方征信作出了规定,增强各方契约意识。

三、将制定条例配套办法和实施细则

记者了解到,为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全市选择了65个不同类型的小区进行条例运行试点。

“为了解法规通过后的宣传贯彻情况和小区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发现小区试点中存在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5月初,我们实地走访视察了部分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试点小区,并对走访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下一步配套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夏公喜介绍,法制委还会同市房产局,对条例文本进行释义,逐条说明立法的理由、依据。同时,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如住宅维修资金交纳使用、业委会职责规定、业主大会权力等,编印简明扼要的宣传手册,以问答形式进行解释,并通过街镇、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投放,让群众能够真正熟悉、了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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