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

规章制度2018-06-16王华老师

日前召开的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共6章44条,其中霾首次被列入气象灾害的范畴。根据条例,一旦遇到霾等气象灾害,北京市可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采取临时交通管制、错峰上下班、停工停课等一系列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灾害具有种类多、范围广、频率高、持续时间长、群发性突出、连锁反应显著、灾情重等特点。科学应对自然灾害,确保城市安全运行,将成为城市建设管理的重大挑战。

北京属气象灾害高发区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常见的气象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电、冰雹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北京市属于气象灾害高发地区,自然灾害70%是气象灾害。同时,气象灾害种类多样,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突发性、局地性和强度大、频率高等特点。

据介绍,北京市由于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每年约占GDP的1%~3%。在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越是经济发达、单位面积经济附加值大的地区,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越重,引发社会问题的可能性也越大。

2001年~,北京市发生的气象灾害共导致1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5亿元。其中,2012年“7·21”特大暴雨灾害,共造成79人死亡、1万余间房屋倒塌,160.2万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116亿元。

随着城市规模扩大以及伴随而来的城市病,北京市已经形成了独特的城市孕灾环境和脆弱的城市承灾体。一方面,气象灾害加剧着城市病,另一方面,城市病也改变着局地气候特征,进一步放大了气象灾害的破坏效应。气象灾害与城市病的相互作用,成为特大城市运行的软肋、公共安全的难点,以及城市形象的污损点。究其原因,是气象安全因素没有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的环境评价和安全评估,气象因素与城市建设的制约关系缺乏可控的标准和程序。

北京市现有的应灾模式重在临灾应急处置,预防性、超前性、针对性建设不足。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不健全、城市建设管理缺乏风险控制制度,缺乏规范全面的城市安全制度设计。未来,北京将变被动防御为主动防治,将防灾重心由灾中应对向灾前预防转变,把以人的安全为核心的城市总体安全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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