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决定
(2016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
近日,刚刚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制定实施了近20年的《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于1997年12月4日由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实施。去年1月,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王继伟等10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废止条例的议案。根据《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和议案办理的规定,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深入调查研究,邀请各方人士反复论证。大家认为,《条例》自实施以来,在推动乡镇企业发展、保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行为、繁荣农村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完善,国家又相继实施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修订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我省也相应制定实施了促进和规范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法规。同时,《条例》的执法主体也已经不存在,原乡镇企业局经过机构改革已经撤销,新组建了省中小企业局,其主要职责转变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现实当中,已形成了新的企业划分形式和标准,乡镇企业通过改制、兼并、重组等形式已转变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的立法宗旨、执法主体、内容规定均失去了导向引领作用,已经不能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具体内容
第一条为推动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