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最新解读

规章制度2018-06-08王新老师

采暖期内,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6℃是否能够满足用户需求?因停暖等故障的退费是否能够落到实处?两部制计费方式为何难推广?6月7日上午,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召开《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座谈会,邀请部分业主和供热单位提供意见和建议。

>>业主

希望提高最低温标准细化供热退费条款

《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在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该《条例》制定时间较早,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需要。为此,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启动了《条例》的修改工作。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热用户对集中供热管理、经营、服务中的意见和建议,6月7日上午,西安市市政公用局邀请部分物业企业、业主、医院和大学的后勤集团参加了座谈会。

在座谈会上,旭景名园一位业主提出,《条例》明确对于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天数,供热企业或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按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退用热费,但是对于供暖温度是否达标,需要测温确认,供热企业说是物业的问题,物业说是供热企业的问题,最终退费问题不了了之。建议在《条例》中增加退费细则,将退费问题落到实处,并受职能部门的监督。同时,她也提出,分户计量是科学合理的供热计费方式,希望推广,以减少热费纠纷的发生。

世融嘉城业主何先生说,《条例》规定采暖期内,室内供热温度应保持在18℃±2℃,不得低于16℃,很多业主觉得16℃这个下限有些偏低。希望市政部门考虑调整这个温度下限,或者根据室外温度的变化,对温度的下限进行细化。

>>物业

提出温度和流量双考核合理评价供热质量

西安华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杨经理说,建议《条例》对空置房的解释能够更加明确,以避免预收供暖费时产生矛盾和纠纷。还有就是热水供暖在供暖初期可能出现气堵的问题,需要排水,由此造成的水资源浪费,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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