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

规章制度2018-06-06三水老师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59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5月25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权利以及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推动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和工作机制的健全。

有关机关以及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与其业务领域和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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