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外国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人的管理与服务,维护社会稳定与边疆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外国人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与服务。
第三条 自治州外国人的管理与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依法管理,有效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外国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及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外国人管理与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年增加。
第六条 外国人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停留居留的,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民族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外国人到自治州旅游、经商、就业,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与外国人管理与服务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证期限、投诉方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等,为外国人办理相关事务提供服务便利。
外国人在办理涉外审批事项时,有条件的行政服务中心或者办证大厅应当提供必要的翻译服务。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外国人管理与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十条 金融、教育、医疗、通讯等单位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核实外国人身份信息的,可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核实。
第十一条 外国人在自治州就业的,应当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者专家证,并持本人相关证件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证件。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聘用外国人就业。
第十二条 外国专家办理出入境签证证件、子女入学等事项,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