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通过

规章制度2018-08-27王新老师

在城乡规划建设中,时常出现的批低建高、批少建多等违规违法现象,一直以来是个“老大难”问题。5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有望从法律层面遏制类似行为。

条例加大了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新修订《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实施,并对村镇规划管理、旧城片区改造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原《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于2012年1月1日施行,到目前已有4年多的时间,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一些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现有的城镇体系规划难以适应新型城镇化、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新要求,新修订《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在城乡规划的制定方面,“城市通风廊道”被写入了新修订《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城市、县行政区范围内的镇、乡发展布局,对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城市通风廊道、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等城市安全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为严格土地使用,加强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管制,针对当前建设项目任意改变容积率等问题,新修订《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制定当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不同地块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要求,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在《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过程中,有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旧城改造步伐不断加大,一些历史文化古迹难免遭到破坏,条例应当就此作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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