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9日,黄石市城管局对外发布了由黄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黄石市城黄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此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明确城区低保户等群体可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值得一提的是,该规定提出,烈属户、五保户、城区低保户今后凭有效证件,按照先缴后返的原则返还生活垃圾处理费;对连续4个月以上(含4个月)无人居住,每月水量为零且累计电量低于5度的用户,凭空户期间的水、电费缴费单据,申请退还期间已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新规即将施行对于不少符合政策的用户来说是个利好。黄石市民姜女士在下陆大塘社区有一套房产,因为爱人在武汉做生意,姜女士一家基本不在黄石居住,但是按照过去标准,她家每月需交8元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下月开始,这笔钱就可以不收了。虽然每个月钱不多,但是这样规定更合理些。”
此外,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及有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已随水费代收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不得重复收取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已重复征收的,应当退还。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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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黄石市生活垃圾主要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黄石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根据“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凡在本黄石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城黄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订、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收取、挪用、截留、非法占用及不按规定列支使用生活垃圾处理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新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经价格听证、市政府审批后,11月1日起我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将按新标准执行。18日,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公室宣告,新标准执行后,随着收费项目的规范、征收方式的改进我市每年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可由2006年的565万提高到1300万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