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标准:
1、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下列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①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②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③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④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⑤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⑥商场(店)、书店:
⑦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卫生许可证的复合和变更:
①卫生许可证每四年申办一次,其中每二年复合一次,经审核、监测合格,加盖“审核章”;
②对变更单位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公共场所,经审核合格的,变更卫生许可证:
3、卫生要求:
①公共场所通用卫生要求:
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附近无污染源,通风日照良好;
内部布局合理,具有足够的符合场所性质的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
二次供水系统符合卫生要求;
具有通风换气设施,新风:星应满足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微小气候、空气、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经监测符合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
卫生许可证必须放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亮证经营;
从业人员必须在健康体检合格后经卫生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工作期间佩戴健康合格证明;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必须经卫生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②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a旅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