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经过“七年之痒”后,终于迎来一次大范围修订。下面我们来看看都有哪些亮点:
影影像资料应全部交付消费者不得在约定外收费
自己的照片底版,却需另外加钱购买,如此怪事,早已见怪不怪。为了规范商家的不良行为,新条例第三十四条,专门对此种行为进行约束。
该条文规定,摄影、摄像、冲印、刻录经营者,应当将拍摄、冲印、刻录的全部影像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如果是影像资料不符合质量要求,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未经消费者书面授权,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消费者的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资料;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冲印具有特殊价值的影像资料,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事先约定保价额。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的保价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亮点6·电信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未经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等费用
长期以来,电信企业的种种“霸王条款”常被消费者投诉举报,根据省消协相关人士介绍,每年的消费分析报告中,电信投诉都是热点。如何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新条例第四十六条专门进行了规定。
该条文指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形式明示通信资费计算标准、方式和未使用完套餐流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告知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
对于消费者经常遇到的“莫名其妙”产生的费用,该条文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和其他服务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消费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当你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如果与商家发生权益争议,可以通过哪几种途径进行维权解决呢?新条例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进行维权。分别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