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促进华侨在本省投资和创新创业,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华侨以本人名义、以其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以下简称华侨投资者)在本省投资的,适用本条例。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华侨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其他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华侨投资者的投资和投资收益。
华侨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制定、落实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的政策措施,提供有效服务,保障华侨投资者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负责华侨投资和权益保障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投资和权益保障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和华侨投资集中的县(市、区)应当设立华侨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华侨投资和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华侨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承担。
第六条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侨联)应当团结和动员华侨参与本省现代化建设,积极为引进海外人才、资金和技术等服务,为华侨投资者服务,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华侨投资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华侨投资者组成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华侨投资者团体)。
华侨投资者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华侨投资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范围进行投资。
华侨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