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共场所禁烟条例有哪些亮点

规章制度2018-08-09三水老师

新修订的深圳公共场所禁烟条例较之前的禁烟规定而言,更加强调场所管理人的义务和个人的权利,明确规定禁烟场所管理者负有劝阻和控烟义务,不能摆放跟烟草有关的物品,如烟灰缸等。就个人而言,在禁烟场所有权劝阻吸烟,以下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亮点一:强调个人的权利

所有人都有权拒绝二手烟

任何个人都有权要求吸烟者在禁止吸烟的场所,要求经营者、管理者履行职责。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有权去劝阻那些吸烟的人不要吸烟。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五条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烟职责,并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对被投诉的禁止吸烟场所进行调查、核实。

亮点二:强调场所管理者的义务

管理者提供烟灰缸将会受罚

条例规定室内的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分公共场所室外区域(主要是医院、学校)全面禁烟。卫生计生委发布了一个通告,就是向全社会公布关于禁止吸烟和限制吸烟的场所的范围,一共有16类禁烟的场所。有两类属于限制场所。这些禁烟场所都必须有标识,都不能放置跟烟草有关的物品,对违规吸烟的,工作人员要予以劝阻,这是强调了管理者。如果不去劝阻,任由吸烟人在这里吸烟,要受到法律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并配备控烟检查员;

(二)不得配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入口及其他显着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督投诉电话;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场所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其熄灭点燃的烟草制品;不熄灭的,应当劝其离开;不服从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亮点三:突出多部门管理、多部门执法

禁烟这事走到哪都有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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