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

规章制度2018-08-09李一老师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于2008年3月24日由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四)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

(五)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六)商业、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

(七)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

(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体育馆、健身馆;

(十)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

第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一)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

(二)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三)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

第四条 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工作场所和食堂、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第六条 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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