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以下小编为您介绍的是《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2011年7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鼓励节约用水,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和使用城市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科学地确定供水规模、类别、价格。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供水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水利(水务)、卫生、质监、价格、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节约用水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